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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8|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认证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系列精神,进一步发挥认证认可的质量基础作用,助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国家认监委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开展“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意义与目标 

  中央明确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提升供给体系的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认证认可是帮助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工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国内外最普及的认证制度。自九十年代初,我国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来,已经有40多万家企业通过认证,认证证书成为了国内外贸易的通行证,认证结果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促进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培养管理型人才、向全社会普及质量管理理念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兴起,我国也处于改革发展新的历史阶段,中央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国制造2025”、“振兴实体经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等一系列重要战略。为了满足新形势发展需求,发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挖潜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基础作用,助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已经迫在眉睫。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的系统性升级,而不是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换版。开展“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试点工作,旨在通过引导认证机构及相关方加强质量管理新理论、新方法研究,创新认证标准、认证技术、认证程序、监管模式及配套制度,推动认证向差异化、智能化、一体化方向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和高效的服务,助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同时,开展“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试点工作也将激发认证认可高技术服务业加快创新发展,为实现质量强国和认证认可强国做出积极贡献。 

  二、试点任务 

  围绕行业、地方和企业发展需求,重点在以下五方面开展试点工作: 

  (一)体现行业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于行业发展需要,在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基础上,开发体现行业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认证制度,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 

  (二)质量管理体系分级认证。在传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基础上,结合企业对卓越绩效导入等各种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的应用,探索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分级认证,树立质量管理标杆企业。 

  (三)创新审核技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风险管理等新技术,对传统的认证模式与方法进行变革,例如采用远程审核、非现场的数据分析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和评价精准度。 

  (四)增值服务。利用认证机构的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通过认证过程,对企业进行质量诊断,提供认证增值服务,引导和帮助企业实现质量提升。 

  (五)整合管理体系认证。探索采取有效手段,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通过创新和优化认证程序、认证方法及证书形式,引导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上,有机融入其他各种管理体系及相关要求,建立简单、高效的一体化管理体系,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围绕“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试点工作目标所开展的其他试点项目也可申报。 

  三、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1.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联合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共同申报; 

  2.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也可单独申报; 

  3.申报单位应在试点项目方面具有较好的前期基础,可在年内输出实质性成果。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言简意赅、真实准确,写清楚试点项目的主要内容、前期研究基础和实践基础、具体工作方案、时间进度、预期成果以及推广建议等内容。为提供后续评审参考,可附相关背景或佐证材料。申请书的具体格式见附件。 

  申请书的首页应加盖牵头单位和主要参与单位的公章。 

  (三)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请于4月20日前报送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四、试点项目的评审与发布 

  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并拟于4月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试点项目。 

  五、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 

  相关单位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认监委将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现场考察、研讨交流等活动,并拟于10月进行试点项目阶段性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为鼓励创新,对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与现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地方,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将积极推进出台相关改革措施,确保试点项目顺利开展。 

  各试点单位应为试点项目的实施提供经费、人员安排等资源保障。 

  七、联系方式 

      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 

  田思佳,010-82260732 

  赵  政,010-82262740 

  付  强,010-82262692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  编:100088 

  邮  箱:renkebu@cn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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